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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張嘉蓉
被 告 林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3日上午9 時5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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