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訴,994,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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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94號
原 告 李恩澤
盧慧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曾毓君律師
被 告 盧明峯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廖涵樸律師
複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妨害名譽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484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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