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訴更一,2,2015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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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文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美全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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