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原 告 陳紅梅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被 告 邱鴻森
邱瀚陞
邱谷峰
邱彥堯
邱柏鈞
邱碧惠
蔡邱碧欗
邱雲麗
上 一 人 徐嘉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邱淑釧
邱真珠
邱玲華
邱郁嵐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0號返還借款事件之審理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5年8月10日裁定在上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0號判決書在卷可稽。
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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