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 告 李舜姬
追加 原告 蔡瓊英
李榮仁
陳淑媛
李俊儀
李毅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追加 原告 全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原告張鈴敏承當訴訟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忠志
訴訟代理人 許垚順
江倍銓律師
被 告 李英環
李沈鶴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東
傅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