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重訴,176,2017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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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李來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松枝、名哲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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