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反訴原告 許一偉
許玉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代理人 李瑀律師
李怡馨律師
林淑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以杉律師
反訴被告 倪定源
邱致中
李幼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燐律師
柯雪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702,880元【計算式:(面積40.92 平方公尺+3.87平方公尺+3.37平方公尺)×104 年土地公告現值243,000 元=11,702,880元】,應徵反訴裁判費115,048 元,扣除反訴原告前已繳25,651元外,尚須補繳89,397元(即115,048 元-25,651元=89,3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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