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重訴,236,2017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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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參 加 人 江衍徵
訴訟代理人 蘇苡姍
上列參加人於蘇家儀與吳秀玲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訴訟參加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前於民國105年3月1日具狀表明聲請參加訴訟,經本院於106年4月8日裁定命參加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1,000元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然參加人逾期迄未如數補正到院,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訟參加之聲請自屬不合程式,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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