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陸俊傑
被 告 林耀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萬零叁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零捌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已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貸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第20條在卷為憑(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3號卷,下稱基院卷,第12、20、28頁)。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8 月5 、7 日,分別向伊借款3 筆(下稱系爭某編號借款及借款契約,合稱系爭借款),總計新臺幣(下同)701 萬3828元,借款期間、約定利率及違約金等詳如附表所示,還款方式則除系爭編號1 借款係自借款日起,前36個月按月付息,自第3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外,系爭編號2 、3 借款均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兩造就系爭借款並約定被告對伊所負之任何1 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伊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見系爭編號1 借款契約第13條第2項第1款)。
詎被告自103 年12月5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系爭編號1 借款利息,依上開約定,系爭借款自斯時起,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伊700 萬03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700 萬03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催告函、退回信封、銀行放款指標利率及計息公告、存款利率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及放款交易明細帳等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系爭借款所定任何1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系爭借款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此觀諸系爭編號1 借款契約第13條第2項第1款、系爭借款關於違約金約定(基院卷第9 、17、25頁)自明。
被告自103 年12月5 日起未依約繳付系爭編號1 借款利息,經原告催告後仍未清償,依據上開約定,系爭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700 萬03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要屬有據,應予准許。
本院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7 萬0899元(即裁判費7 萬0399元、公示送達登報費500 元),並諭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附表(新臺幣/民國):
┌──┬─────┬─────┬────┬─────┬─────┬──────┐
│編號│ 借款金額 │ 借款餘額 │ 利 率 │借款期間 │利息計算 │違約金起算日│
│ │ │ │(年息)│ 起迄日 │ 起迄日 │至清償日止 │
│ │ │ │ │ │ │(6個月內按 │
│ │ │ │ │ │ │原利率10%,│
│ │ │ │ │ │ │超過6個月按 │
│ │ │ │ │ │ │原利率20%)│
├──┼─────┼─────┼────┼─────┼─────┼──────┤
│ ⒈ │ 610萬元│ 610萬元│ 1.97%│103.8.5至 │103.12.6至│ 104.1.6│
│ │ │ │ │123.8.5 │清償日止 │ │
├──┼─────┼─────┼────┼─────┼─────┼──────┤
│ ⒉ │51萬3828元│50萬5058元│ 1.97%│103.8.5至 │104.1.6至 │ 104.2.6│
│ │ │ │ │123.8.5 │清償日止 │ │
├──┼─────┼─────┼────┼─────┼─────┼──────┤
│ ⒊ │ 40萬元│39萬5307元│ 3.38%│103.8.7至 │103.12.8至│ 104.1.8│
│ │ │ │ │123.8.7 │清償日止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