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重訴,292,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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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原 告 姚孟傑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李國仁律師
被 告 姚孟平
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
複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家調字第六00號家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 年度司家調字第600號家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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