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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新豐
高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3 月18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7-541 頁),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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