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原 告 林陳海
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被 告 李科緯
訴訟代理人 張淑玲
紀亙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
被 告 李科禧
李科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
被 告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訴訟代理人 蔡孟緯
張瓊曉
黃詩淳
被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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