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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黃麗齡
視同上訴人 黃立德
黃玲齡
黃瑞齡
黃琪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德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零玖佰參拾貳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肆拾肆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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