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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原 告 林彰增
林張秀松
林於龍
林於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
被 告 林於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叁仟元,尚應補繳柒萬貳仟貳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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