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興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肆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伍佰叁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