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重訴,461,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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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原 告 謝鍾因
謝長興
張信夫
謝華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盛翔
原 告 謝貫益
許武雄
謝惠悧
許剛瑋
許育豪
許書綺
陳世宗
黃鴻明
黃鴻賓
黃秀美
李陳玉英
陳玉蜜
陳玉琴
陳文月
陳嬿茹
莊謝彩珠
上 二十人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偉翔律師
李奇哲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明祥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吳明蒼律師
俞亦軒律師
林佳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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