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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趙建成
被 上訴人 蔡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56,544元(計算式:15,000,000+3,356,544 =18,356,544),應徵裁判費260,3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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