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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 告 張瑞強
被 告 陳聖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 萬794元,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0月2 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故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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