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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原 告 李明宗
訴訟代理人 李顏龍
被 告 陳惠容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複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23日下午3 時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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