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重訴,535,2017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原 告 李明宗
訴訟代理人 李顏龍
被 告 陳惠容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複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23日下午3 時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