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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李明宗
被 上訴人 陳惠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柒仟貳佰零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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