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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敏健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捌萬壹仟玖佰零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拾玖萬叁仟叁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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