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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王永隊
王永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永高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叁拾叁萬柒仟伍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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