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除,415,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陳恩慈即陳慕農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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