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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王明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原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6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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