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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興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7日下午2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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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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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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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興偉五金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58,800元 │GA0000000 │104年3月10日 │
│ │ 高美華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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