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呂建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