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除,550,2015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姚澎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編號│股票編號      │股數(股)  │
├──┼───────┼─────┤
│1   │097ND0000000-0│1000      │
├──┼───────┼─────┤
│2   │097ND0000000-0│1000      │
├──┼───────┼─────┤
│3   │097ND0000000-0│1000      │
├──┼───────┼─────┤
│4   │097ND0000000-0│1000      │
├──┼───────┼─────┤
│5   │097ND0000000-0│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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