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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姚澎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編號│股票編號 │股數(股) │
├──┼───────┼─────┤
│1 │097ND0000000-0│1000 │
├──┼───────┼─────┤
│2 │097ND0000000-0│1000 │
├──┼───────┼─────┤
│3 │097ND0000000-0│1000 │
├──┼───────┼─────┤
│4 │097ND0000000-0│1000 │
├──┼───────┼─────┤
│5 │097ND0000000-0│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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