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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吳宇晨
聲請人聲請宣告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
民國104 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4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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