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梁揚提即梁正雄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梁春雄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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