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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陳少庠即丁彗淳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編號 │張數│股數(股)│
├──┼────────────┼───────┼──┼─────┤
│1 │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0 │1 │1,000 │
├──┼────────────┼───────┼──┼─────┤
│2 │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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