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邱淑惠即金元企業社
代 理 人 陳世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
│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562 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邑全工程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金元企業社 邱淑惠 │106,000元 │FK0000000 │104年4月30日 │
│ │陳佳菁 │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 │ │ │ │
│ │ │司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