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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陳萬添
代 理 人 吳卓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灣花鰻太魯閣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花鰻太魯閣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附表所示證券(股票)之最後持有人,因故遺失而聲請公示送達,業據其提出之股權讓渡書、收據、股東名冊為證,並有台北市政府檢送台灣花鰻太魯閣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台灣花鰻太魯閣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名冊、台灣花鰻太魯閣公司陳報狀在卷可按,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23號准以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台灣花鰻太魯閣公司陳報狀在卷可參,為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宣告附表所示證券(股票)無效,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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