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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黃文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
│ │ │ │(新臺幣)│ │到期日) │
├────┼───────┼────┼────┼─────┼──────┤
│袁美珠 │玉山商業銀行股│未記載 │23,460元│CA0000000 │104年1月25日│
│ │份有限公司士林│ │ │ │ │
│ │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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