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美佳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代 理 人 游智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11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美佳娜興業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50,000元 │WHA0000000│104年3月5日 │
│ │司 林淑玲 │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 │ │ │ │
│ │ │司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