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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何智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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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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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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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岦達實業社 沈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空白 │46,750元 │UA0000000 │104年6月30日 │
│ │達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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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岦達實業社 沈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空白 │52,250元 │UA0000000 │104年5月31日 │
│ │達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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