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事聲,78,2016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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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78號
異 議 人 王金如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李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1日本院司法事
務官所為105 年度司他字第1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簽名或蓋章之民事異議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異議。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提出民事異議狀,惟未於其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於法未合,茲限異議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依法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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