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亡,10,2016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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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臧綽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臧綽然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臧綽然(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臺北市士林

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6 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臧綽然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依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函稱本件失蹤人臧綽然(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因其原戶籍多年未異動,且於100 年12月6 日被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3 年,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且查無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死亡宣告,爰依法聲請辦理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臧綽然因行蹤不明,於已於100 年12月6 日逕行遷入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並於100 年12月6 日以行方不明被列為失蹤人口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相關資料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亡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前揭法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3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臧綽然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臧綽然係於100 年12月6 日失蹤,計至103 年12月6日失蹤屆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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