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亡,18,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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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曹建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曹永發死亡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
5 年度亡字第5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曹永發(男、民國00年00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街000 巷0 號、現設籍新北市○○區○○○道00號5 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曹永發為聲請人曹建智之叔父,曹永發於民國55年5 月18日離家後,即未歸返,音訊杳然,嗣經台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97年9 月3 日向警局報案失路請求協尋,至今已逾7 年仍無結果,爰聲請裁定准為宣告失蹤人曹永發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叔曹永發於55年5 月18日即失蹤,惟其自承當時未留存資料,致無法提出任何佐證以資證明當時確已失蹤(見本院105 年8 月4 日非訟事件筆錄),則曹永發是否確於55年間失蹤即非無疑?且本院函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就報案曹永發失蹤請求協尋紀錄結果,曹永發係由台北市士林戶政事務所依該所97年8 月29日北市士戶一字00000000000 號函,向警局報案請求協尋,所陳失蹤日期為97年8 月29日,且至今仍未尋獲,有該分局回函可按,堪認曹永發確自97年8 月29日起即無音訊。

又曹永發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職權查詢曹永發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資料、勞保投保等紀錄,均查無曹永發現仍生存或活動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資料查詢系統畫面在卷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亡字第53號卷第4 、9 、10頁),堪認聲請人主張曹永發現音訊杳然等情為真,從而曹永發於97年8 月29日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已逾法定宣告死亡期間,是聲請人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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