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保險,1,201601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胡竣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6日所為裁定所定期限內,
提出如附件所載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按如附件所列之格式及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附件—請就原告對各個被告主張之法律上請求權基礎,以及各個被告構成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與符合前開構成要件事實之證據,以及各個被告負有何注意義務與該注意義務之依據,按下列格式提出書狀:
一、被告甲:
㈠請求權基礎:○○○○○○。
㈡被告甲符合上開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如有多項構成要件事實,請分列之):
⒈…。
⒉…。
⒊…。
…(以下以此類推)。
㈢被告甲就本件侵權事實之發生應負之注意義務以及被告甲應負前開注意義務之依據:…………。
㈣證據(請按各個構成要件之待證事實,條列證據):
⒈就上述⒈之構成要件事實,證據:⑴○○○、⑵○○○…。
⒉就上述⒉之構成要件事實,證據:⑴○○○、⑵○○○…。
…(以下以此類推)。
二、被告乙:
㈠請求權基礎:○○○○○○。
㈡被告乙符合上開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如有多項構成要件事實,請分列之):
⒈…。
⒉…。
⒊…。
…(以下以此類推)。
㈢被告乙就本件侵權事實之發生應負之注意義務以及被告乙應負前開注意義務之依據:…………。
㈣證據(請按各個構成要件之待證事實,條列證據):
⒈就上述⒈之構成要件事實,證據:⑴○○○、⑵○○○…。
⒉就上述⒉之構成要件事實,證據:⑴○○○、⑵○○○…。
…(以下以此類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