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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賴玉芳
相 對 人 林承寬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五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⑵「有關調解方案⑴之金額新臺幣叁拾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新北市私立八里文心幼兒園之負責人間給付資遣費、薪資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5 年8 月1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94,399 元、7 月份不足薪資7,125 元,合計301,524 元,並約定分3 期給付,分別於105 年8 月22日、同年9 月22日、同年10月21日分別給付100,508 元,相對人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惟聲請人迄今未收到相對人給付之薪資及資遣費。
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函及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2 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5 年8 月18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51584260號函、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而相對人新北市私立八里文心幼兒園已於105 年8 月1 日廢止設立許可,而由負責人甲○○為相對人與會,達成調解,其中調解方案⑵,與聲請人有關之⑴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301,524 元,並應於105 年8 月22日給付第一期款,而相對人屆期未為任何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給付薪資及資遣費共301,524 元部分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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