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勞執,34,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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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楊玉婷
相 對 人 林承寬即新北市私立八里文心幼兒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O五年八月十五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給付特休未休工資肆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資遣費壹拾玖萬伍仟貳佰零玖元,合計貳拾萬零肆拾貳元予勞方。

資方分3期給付,第一期應於一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給付陸萬陸仟陸佰捌拾元,第二期應於一O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給付陸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第三期應於一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給付陸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每期資方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同全部到期一次給付。」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薪資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5年8月1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4,833元及資遣費19萬5,209元,並分3期給付,第1期於105年8月22日給付6萬6,680元,第2期應於105年9月22日給付6萬6,681元,第3期應於105年10月21日給付6萬6,681元,相對人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

惟聲請人迄今未收到相對人給付之特休未休工資及資遣費,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5年8月17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51338174號函、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影本等件影本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給付特休未休工資及資遣費共20萬42元部分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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