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許升維
相 對 人 新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宜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O五年八月四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許升維部分:一、資方同意給付一O二年五月至一O五年四月積欠之薪資參拾柒萬參仟貳佰伍拾參元。
二、資方分十五期給付,每期給付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參元,每月十日給付,自一O五年十月十日至一O六年十二月十日止,遇假日順延,資方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上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薪資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5年8月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2年5月至105年4月積欠之薪資共新臺幣(下同)37萬3,253元,並分15期給付,每期給付2萬4,883元,每月10日給付,自105年10月10日至106年12月10止,遇假日順延,相對人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
惟聲請人迄今未收到相對人給付之積欠薪資,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年8月23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6716500號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等件影本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給付積欠薪資共37萬3,253元部分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