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勞訴,15,2016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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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黃萱育
被 告 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伊婷
訴訟代理人 沈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伊婷本人應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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