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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黃文炘
被 上訴人 晶旺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
此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故本件上訴利益,應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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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公司名稱 │上訴人黃文│105年5月2日 │ 金額 │
│號│ │炘持有股數│起訴時每股淨│(新臺幣)│
│ │ │ │值(新臺幣)│ │
├─┼─────┼─────┼──────┼─────┤
│1 │旭旺餐飲股│25,000股 │22.32元 │558,0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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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時祿旺餐飲│15,000股 │41.49元 │622,350元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3 │利玖旺餐飲│7,500股 │44.21元 │331,575元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 │合計:1,511,9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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