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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浩宇電訊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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