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40,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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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陛吉思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怡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泰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怡泰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3,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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