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45,2016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金順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