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70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何安繼
追加原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被 告 馮英
何耀祖
共 同
特別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額,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一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原告及追加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零捌拾元。
追加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陸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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