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呂鴻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戴立綱、彭華幹間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玖佰叁拾叁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系爭訴訟事件時,原起訴聲明為「①請求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戴立綱、彭華幹應連帶給付2337萬95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②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戴立綱、彭華幹應於中國時報第1 版以半面篇幅,及於中時電子報刊登道歉聲明1 日。
③被告戴立綱、彭華幹應於中天新聞台「新聞龍捲風」節目開頭宣讀道歉啟事。
④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戴立綱與彭華幹應於中天電視網站首頁與「新聞龍捲風」之facebook粉絲頁置頂刊登道歉啟事5 天,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抗字第728 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而暫免繳裁判費。
嗣原告於系爭訴訟事件審理期間之104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以爭點整理狀當庭減縮聲明為「①請求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戴立綱、彭華幹應連帶給付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②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戴立綱、彭華幹應於中國時報全國版(A+B 版)A 1 版以半頁篇幅(十全版,面積26.5cm×32cm)刊登道歉啟事1 日(標題之字體大小為130 ,啟事內容之字體大小為32)。
③被告戴立綱、彭華幹應於中天新聞台「新聞龍捲風」節目開頭宣讀道歉啟事。
④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戴立綱與彭華幹應於中天電視網站首頁與「新聞龍捲風」之facebook粉絲頁置頂刊登道歉啟事5 天,亦即聲明①因財產權起訴之金錢請求減縮後為200 萬元部分,以及聲明②因回復名譽所為非財產權起訴部分撤回中時電子報刊登道歉啟事。
之後,兩造達成訴訟外和解,由原告於104 年11月24日具狀撤回起訴,經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戴立綱、彭華幹於104 年12月4 日具狀同意撤回等情,業經調取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60 號等相關案卷查核屬實。
是關於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
非財產權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各3,000 元即9,000 元,合計第一審裁判費2 萬9,800 元,經扣抵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聲請退回第一審2/3 之裁判費後,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9,933 元,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