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5,司促,10,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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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宥辰即林志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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